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執-275278-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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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27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眷閎(原名:黃俊明、黃健桐) 住○○市○○區○○街000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南港福德郵局之存款債權,惟 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