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司執-290238-20241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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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0238號 債 權 人 王慶賢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陳婷婷 陳瑩芬 陳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 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係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趙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