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司執-290746-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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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0746號 債 權 人 A女 真實姓名及住詳卷 債 務 人 賴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信嘉對第三人吉陞人力資源有 限公司、洋蔥小站之薪資債權、營利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楠梓區、屏東縣車城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中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