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司家他-9-20241114-3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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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 異 議 人 魏嘉鋐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3日11 3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之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於113年8月23日對本院於113年7月23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不服聲明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裁定命異議人於5日內補正,前開補正裁定業已合法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因異議人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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