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家聲更一-1-20241217-1

字號

司家聲更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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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非訟代理人 江政宏 相 對 人 李丕基 李丕準 李丕榮 李台紅 李丕正 李台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對於111年度司 家聲字第6號裁定異議,經本院以112年度家事聲更一字第1號裁 定廢棄發回,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扶助人李丕屏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受扶助人前經聲請人准予第二審法律扶助,嗣上開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86號廢棄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台屏、李丕屏、李丕基、李丕榮、李台紅、李丕正各負擔八分之一,李丕準負擔八分之二。而聲請人就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支出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64,761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覆議審查表、 自行繳納款項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86號案卷核閱無誤。惟查,相對人李台屏曾就上開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具狀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19日以105年度家聲字第98號裁定確定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額,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19日確定在案,此據調閱105年度家聲字第98號卷宗查明屬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前揭分割遺產事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顯係重複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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