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司家聲-119-20241017-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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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袁櫻珊 相 對 人 袁偉倫 袁偉翔 袁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袁偉倫、袁偉翔、袁瑞鴻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 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4分之一,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8,150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裁判費收據等 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案卷審查無誤。經核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50元,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各4分之1,故相對人袁偉倫、袁偉翔、袁瑞鴻應分別給付聲請人2,038元【計算式:8,150÷4=2,03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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