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司家聲-187-2024110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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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吳怡明 非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王煊 相 對 人 吳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建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 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明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即應繼分比例各為1/2),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下同)118,744元,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各1/2,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9,372元(計算式:118,744÷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