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司家聲-211-20241220-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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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楊O瑛 相 對 人 陳O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O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 參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經本院98年 度家訴字第13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分之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1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經廢棄部分,由陳O道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楊O瑛上訴部分,由陳O道負擔百分之56,餘由楊O瑛負擔;關於陳O道上訴部分,由陳O道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下同)12,88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收據影本,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又依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1號判決主文第一、二、五項記載,第一審判決關於56,442元部分遭廢棄,該部分訴訟費用亦一併廢棄,而第一審訴訟費用經廢棄部分由陳O道負擔,故56,442元之訴訟費用依比例計算為606元(聲請人起訴請求1,200,000元,計算式:56,442÷1,200,000×12,880=605.8,元以下四捨五入),此606元應由陳O道負擔,其餘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再依第一審判決由陳O道(即相對人)負擔12分之7,即7,16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12,880-606=12,274,12,274×7/12=7,159.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負擔7,766元(計算式:606+7,160)。又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楊O瑛(即聲請人)上訴部分,由陳O道(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6,即4,536應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楊O瑛上訴訴訟費用為8,100,8,100×56/100=4,536)。綜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302(計算式:7,766+4,536),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2,30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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