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3-司家聲-230-20250319-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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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黃若薇 聲 請 人 歐陽素貞 非訟代理人 黃若薇 聲 請 人 黃子聰 非訟代理人 黃若薇 相 對 人 劉婉蓁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黃聖提 黃若蘋 黃若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婉蓁、黃聖提、黃若蘋、黃若垣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劉婉蓁、黃聖提、黃若蘋、黃若垣間 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等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下同)131,768元、臺灣銀行查調手續費共150元、集保結算所查調手續費500元、國泰世華銀行查調手續費100元、台北富邦銀行查調手續費500元,共計133,018元,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相對人等之應繼分比例均為6分之1,故相對人劉婉蓁、黃聖提、黃若蘋、黃若垣分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22,170元(計算式:133,018÷6=22,169.6,小數點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