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3-司拍-269-2024102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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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翰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 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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