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3-司拍-269-2024102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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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翰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 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