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拍-332-2024120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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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杜瑞雲 關 係 人 王怡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2447、2353建號建物門牌「文山區信義路三段 134巷40號等房屋地下層、文山區信義路三段134巷92號5樓」之 記載,應更正為「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4巷40號等房屋地下層、 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4巷92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