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司拍-352-2024110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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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相 對 人 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宜蘭市茭白段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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