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司拍-358-2025012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陳姿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土地標示之權利範圍欄中關於「64分之10,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6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