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司拍-358-2025012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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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陳姿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土地標示之權利範圍欄中關於「64分之10,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6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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