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3-司拍-370-202502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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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代 理 人 陳英琪 黃品瑄 宋怡萱 相 對 人 王尊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宋怡瑄」之記載,應更正為「宋怡萱」 。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672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記載,應更正為「6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6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記載,應更正為「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