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3-司拍-392-202503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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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和揚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113年度司拍字第39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補正不動產第一類謄 本為由而駁回聲請,惟抗告人於114年2月13日即鈞院駁回前已遵期遞狀補正,陳報狀上蓋有收狀戳足資佐證,爰提出抗告等語。 三、經核本件抗告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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