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3-司拍-414-2025022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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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關 係 人 李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聲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