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司消債核-6204-20241113-1
字號
司消債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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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子是關於陳谷銘欠銀行錢,然後跟銀行協商還款計畫的事情。因為陳谷銘跟包括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在內的債權人協商達成了一個還款方案,所以法院現在要審核這個方案是否合法,如果沒問題就會批准。法院看過協商的內容後,覺得沒啥問題,所以就裁定認可這個還款方案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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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谷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