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司監宣-22-20250310-2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范O平 關 係 人 張O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范O華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 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第一點 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權利範圍記載有誤,應為100000分之890,第四點「莊O英」應更正為「范O英」。此部分為顯然之錯誤,自應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