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司監宣-22-20250310-2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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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范O平 關 係 人 張O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范O華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 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第一點 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權利範圍記載有誤,應為100000分之890,第四點「莊O英」應更正為「范O英」。此部分為顯然之錯誤,自應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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