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2

案號

TPDV-113-司票-25369-20241002-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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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369號 聲 請 人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佳芳、莊政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3日聲請狀相對人欄誤繕為「徐佳芳 、莊政儒」,應為「余佳芳、莊政儒」,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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