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V-113-司票-26369-2024100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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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369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界諒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法定代理人非本國籍人士,則不需補正戶籍謄本。 二、若相對人張界諒非本國籍人士,應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 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