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司票-26709-202410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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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709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佶交通有限公司、旺昌交通有限公司、劉 富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 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慶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旺昌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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