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3-司票-27439-202410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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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439號 聲 請 人 固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23日聲請狀 第二頁事實及理由第二行所記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7萬元,與所附系爭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