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司票-28104-202410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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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04號 聲 請 人 蕭京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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