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司票-28464-202410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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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464號 聲 請 人 賴前程 相 對 人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284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5月23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6月19日 TH746779 002 112年6月19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19日 TH746770 003 112年7月19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22日 TH746954 004 112年8月2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23日 CH478645 005 112年10月23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3年2月6日 CH260942 006 113年2月6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6日 CH26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