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司票-28499-202410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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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49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約定 按「提示日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日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年息5%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