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司票-28939-202410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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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939號 聲 請 人 朱林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