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司票-29325-202410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325號 聲 請 人 董銘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1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