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司票-30153-202411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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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1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尼戈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尼戈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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