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司票-30333-202411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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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33號 聲 請 人 邱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明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3日聲 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二行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自113年9月26日>與事實理由第一項第三行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113年9月27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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