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司票-30875-202411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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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5號 聲 請 人 台中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浤倡興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瓊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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