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票-31583-202411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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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3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承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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