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票-31584-202411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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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非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蔡毓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斯本影視製作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酷斯本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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