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司票-31585-202411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聖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聖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