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司票-31744-202411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44號 聲 請 人 王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宥涵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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