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司票-31940-202411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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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940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奔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建斌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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