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票-32047-202411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47號 聲 請 人 呂承恩 相 對 人 高昇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列舉式■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