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票-32047-202411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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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47號 聲 請 人 呂承恩 相 對 人 高昇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列舉式■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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