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票-32059-202411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9號 聲 請 人 謝毅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士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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