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票-32070-202411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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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70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 方彤蓮 蔡文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嘉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由於聲請 人所提出本票三紙,一紙係由聲請人陳麗芬執有〈需繳納聲請費2,000元〉,一紙係由聲請人方彤蓮執有〈需繳納聲請費2,000元〉,一紙係由聲請人蔡文菁執有〈需繳納聲請費1,000元〉,就該三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