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司票-32070-202411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70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 方彤蓮 蔡文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嘉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由於聲請 人所提出本票三紙,一紙係由聲請人陳麗芬執有〈需繳納聲請費2,000元〉,一紙係由聲請人方彤蓮執有〈需繳納聲請費2,000元〉,一紙係由聲請人蔡文菁執有〈需繳納聲請費1,000元〉,就該三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