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司票-32225-202411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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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25號 聲 請 人 邱重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萬榮即名昇小舖、郭玲珠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萬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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