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司票-32225-20241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25號
聲 請 人 邱重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萬榮即名昇小舖、郭玲珠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萬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