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票-32410-202411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10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孟瑜、李瑤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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