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司票-32947-202411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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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947號 聲 請 人 賴加棋 吳孟庭 相 對 人 連志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94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13年5月20日 1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0日 002 113年5月20日 6,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0日 003 113年5月23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0日 004 113年5月23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