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司票-32950-2024111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950號 聲 請 人 陳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其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