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司票-32953-202411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953號 聲 請 人 林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惠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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