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司票-33329-2024122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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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329號 聲 請 人 朱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懋煜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並於113年12月1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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