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司票-33423-20241122-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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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23號 聲 請 人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裕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20日聲 請狀聲請事項一、第二行至第三行記載「……自提示日112年12月11日起……」,惟其事實及理由一、第二行至第三行所述係於112年12月10日向相對人提示,故請陳報利息究自提示日「112年12月10日」起算?抑或自「112年12月1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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