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司票-33589-202411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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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589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旻軒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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