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司票-33885-202411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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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85號 聲 請 人 黃耀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穎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穎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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