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司票-33885-202411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85號
聲 請 人 黃耀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穎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穎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