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票-34070-20241202-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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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070號 聲 請 人 趙艶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湧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原本(票號TH0000000)一紙。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聲 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