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票-34249-202412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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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249號 聲 請 人 陳武雄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桂豎、蔡宜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 1,000元(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二紙,一紙係僅由相對人周桂豎簽發〈需繳納聲請費1,000元〉,一紙由相對人周桂豎、蔡宜蓁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1,000元〉,就該二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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