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票-34440-202412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40號 聲 請 人 林正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